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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利用上班时间做兼职,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6-30    作者:周俊岭律师

   职工杨某是某电子公司的一名电工,从2008年6月1日一直服务于公司。在2012年12月14号下午,公司人事小王发现他在上班时间外出,帮别的公司维修电路,人事经理在经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将此事处理意见呈递老板,老板批示给予杨某提出书面警告,如有再犯将按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对杨某的处理进行了公告和面谈,杨某表示接受公司处罚并不在帮别的公司维修电路。

  2013年4月26日,杨某利用上班时间再次帮助其他公司维修电路并被人事经理收集到证据,经公司决定,杨某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本案例是关于员工利用上班时间做兼职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焦点在于公司能否可以以员工做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杨某利用上班外出做兼职的行为已是事实,在被公司知晓的情况下,公司考虑到其为公司服务多年,一直努力工作,尽职尽责,给予一次弥补的机会,做出警告的处理。然而,杨某并未珍惜此次机会,再次帮助其他公司维修电路,公司最终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首先,公司的解除理由是否充分。在公司发现杨某第一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时,就找出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里面明确指出:员工利用上班时间做兼职的,经公司核查确定后,给予立即解除合同处分,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其次,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公示或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告知劳动者。由于杨某是公司老员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曾修改规章制度,并进行了公示,且让所有员工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并一直保留。可见,公司在走规章制度流程时是合法合理。

  再次,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公司规章制度中“员工利用上班时间做兼职的,经公司核查确定后,给予立即解除合同处分,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是否合法,一起进行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杨某在外兼职的工作已经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并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最后,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三十九条行为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故公司可以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案例延伸阅读:如何做好员工管理,避免此事再次发生】

  1、做好门禁制度。员工上班下做好打卡记录是必要的,在上班期间,员工因有事需外出的,需填写外出单,并经直接主管签字后拿到门卫方可外出,门卫需将员工的外出时间和返厂时间做好记录,以备核查。

  2、保安管理制度需做好。员工杨某为何会在上班期间直接外出并没有任何手续,一方在公司制度不完善,一方是保安的管理意识较为淡薄,需加强培训,对一些注意要点需加强宣传和教育,确保保安其职责所在。

  3、违章人员需第一时间处理。公司发现有员工违纪外出的,需第一时间做处理,公司的制度就如同一个锅炉,具有警告性、一致性、即时性、公平性作用,当员工发生错误后,处理最佳时间是当时就解决,就好比平日工作有错误,但主管就是不指出,等到绩效考核时,就将其记录拿出来,有什么意义呢。

  4、及时关注正常员工不正常的举止。杨某为公司的老员工,为什么会去其他公司帮忙维修电路,是公司给的薪水问题,是其他公司想要挖走杨某,是杨某家里出了什么事需要经济支援,还是公司哪些地方没有关注到老员工,这些问题值得人事人员去探究,及时给予汇报并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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