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4年司考商法: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发布日期:2014-0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对外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自我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竞业禁止: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合伙份额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合伙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6)行为能力: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7)合伙份额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格。

(8)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