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保险登记和工伤保险费征缴程序参保范围
发布日期:2014-07-06 作者:110网律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
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应出示营业执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进行工伤保险登记。
变更与注销
用人单位发生兼并、合并、重组以及登记内容有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关闭、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 ,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并向迁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12月15日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申报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
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应于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同时报送《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申报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的职工及其工资额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日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发生变化的职工花名册和《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重新申报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
缴费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企业以当年申报的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进行审核,按照核定的费率标准,核定和调整缴费单位每月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向缴费单位发送《重庆市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 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该单位职工人数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工伤保险费征缴
用人单位收到《重庆市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后,应于每月 10日前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费。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月征缴计划,为用人单位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参保的用人单位,直接到市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办理缴费手续,也可以经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后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用人单位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每逾期一日,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其应缴费额 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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