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7-1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焦点: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买受人善意购买房屋,后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的产权人不是出卖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李平与赵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房屋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李平也未告知赵小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赵小有理由相信李平有处分房屋的权利,是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两套房屋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卢素贞、彭彦青。李平已不能向赵小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赵小定金6万元,扣除李平已返还的3万元,应当再返还赵小3万元。根据李平与赵小签订买卖协议后房屋市场价格上涨的实际情况,参考本案所涉的两套房屋的鉴定价格等因素,赵小要求李平赔偿损失30万元,属合理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赵小要求李平支付租金8000元,赵小未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据,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租赁房屋、支付租金的事实,故对其要求支付租金的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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