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
发布日期:2014-07-21 作者:李海军律师
申请人龙xx,男,汉族,1972年x月18日生,住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x号x单元x室,身份证号:3624xxx,电话:189xxxx。
被申请人周xx,女,汉族,1976年7月18日生,住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x号x单元x室,xx职工,通信地址:广州市xx,电话:136xx。
请求:
一、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吉州区人民法院(2010)吉民一初字第3x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支付2011年5月份--2012年5月份的抚养费合计3600元;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x月x日作出(2010)吉民一初字第3x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早已生效,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2011年5月份--2012年5月份的抚养费。为此,特申请对被申请人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扣划其在xx的工资,或执行其他财产。
此致,吉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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