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用药不慎 死者亲属获赔五万五
发布日期:2014-07-26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2年,王某因腹泻到通州区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肠炎并住院输液。输液后王某病情非但未好转还有所加重,当天便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王某的诊断并无过错,王某原发疾病及自身体质等自身因素是导致死亡主要原因。但王某既往有哮喘史,年龄较大,医院对疾病认识不够,没有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用药不够慎重,可能对王某的诊治产生不利影响,但与王某的死亡作用轻微。
【法院审判】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因此给王某的亲属造成的损失及精神痛苦,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院的过错程度并参考鉴定意见予以酌定为10%。最终法院依此判令医院赔偿王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五万五千余元,并负担本案的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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