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加班费支付标准 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咨询
发布日期:2014-08-01 作者:张静律师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为: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除此之外,并不是所有的加班都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加班无法通过调休方式进行补偿的,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
加班工资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上述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4、上述计发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5、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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