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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期限的延长

发布日期:2014-08-08    作者:110网律师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 满日的15日前,向区、县房地产局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区、县房地产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的,延期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区、县房地局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来自://www.qgzd.net/fwcql/2014/0414/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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