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开车致父亲死亡 检察官不予起诉
发布日期:2014-08-09 作者:孙心远律师
后经事故认定,由于曹小路当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负事故主要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曹小路“撞死”了自己的父亲。
根据法律规定,曹小路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是通过审查案卷,赵崇杰发现,曹小路出生于1993年7月,在案发时才刚满16周岁。而且,他的老家在安徽农村,是村里的低保户,家里还有未成年的弟妹和年事已高的祖父母。母亲没有工作,父亲去世后,曹小路成了家里唯一的劳动力。
赵崇杰告诉记者,在提审时,曹小路已表达深深的悔意,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了父亲的死亡,他不能原谅自己。虽然曹小路是此案的肇事者,但从某种角度来说,他也是受害人。而且,在案发后,曹小路的家人赔偿了对方车辆的损失,对方也表示谅解。
此案提交萧山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最终决定对曹小路作出相对不诉处理。
“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样是我们的责任。”赵崇杰说,像曹小路这样过失撞死自己父亲,与其对其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不如让其担负责任回归社会,这样效果会更好。
“我已经没有了丈夫,再也不能失去儿子了,谢谢检察官,您是我们家的恩人。”在听到不起诉的消息后,曹小路的母亲哽咽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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