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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不当得利案

发布日期:2014-08-12    作者:杨友木律师
社会背景
大家可能都接听过一些诈骗电话,比如有陌生人打你电话跟你说我是XX公安局的、或者XX银行的,有人盗用了你的身份信息,你的银行帐户已经不安全了,马上把银行所有的钱转到我们指定的一个安全帐户上。比如有人知道你家人在外面玩,打电话跟你说,我是XX医院的,你家人在XX地方出事了,赶紧汇钱来急救,否则,晚了本医院不负任何责任。等等这些伎俩会让你晕头转向,有许多人上当受骗,不过,这些显得有些老套了。新的骗术层出不穷,有的更貌似天衣无缝,会让许多文化人、知识人、或者说一辈子都精明的人,一头栽进了一个看似不起眼的阴沟里,将自己多年的银行积蓄化为乌有。我就碰到一位有文化的受骗者。
 
风生水起
她是一位中学老教师,像她这个年纪,她以前的同学如今都成了政法战线上的主要领导,她还像年青人一样喜欢上网,喜欢做互联网金融投资,比如最近名声鹊起的“余额宝”,有一次,要急用点钱想把“余额宝”上钱转汇到“网银”,但不知什么情况就是无法完成操作,这时,她想到了用“百度”搜索“余额宝客服电话”,结果在网页上看到了一个400开头的电话,直接打了过去,对方自称是“余额宝客服人员”,还说是“要全程录音”,“可以帮她把钱转出到网银上”,她在不察之下相信了对方,向对方说了自己的银行帐号、姓名、余额,结果对方要求先“假汇”一笔钱到指定帐户里以便取得错误代码,卡里20万汇个30万当然不会成功,本来卡里有19.98万要汇个20万也不会成功的,但如果对方偷偷提前给你汇个200元,结果你的巨额财产就会一瞬间被骗到了歹人的手里,她就是这个情况,直至网银上的20万没了,才恍然大悟。
 
律师代理 
还好,报警及时,警察和她赶到银行紧急冻结了帐户,除了这段时间已被骗子拿走了一部分外,大部分还在,暂时可以舒了一口气,可是,这样的骗局显然不是一个人所为,肯定有一个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而且是跨省、甚至跨境,这样的案件要彻底破案绝非易事,还算幸运的是,有一名受上峰指令来取钱的骗子在某地成功落网,被带回乐清受审,但由于这名骗子不知道上峰的诈骗经过和数额,乐清法院也无法责令其退赔,结果被冻在银行里钱,因没有法院的判决,不知何时才能拿回来,像这样的全国性的电信诈骗集团案件,可能几年,可能几十年,也可能永远破不了,怎么办?
    正当她一筹莫展之时,找到了我,最终,我帮助其拿回了十几万的血汗钱,我是如何做到的呢?
    我给其作了一下分析,总共有如下几种方法:第一,等待公安机关破案后,若查证其指定帐户为诈骗人所有,等到法院刑事判决后同时责令其退赃;若查证其指定帐户是诈骗人非法使用他人身份开立的,也可以在公安侦查终结后或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本案属于全国性诈骗集团案件,侦查破案的难度比较大,弄个几年是家常便饭,这还不算,更糟的是,银行冻结是有期限的,每次6个月,时间到了不去办理续冻手续,对不起,我银行不管了。若每次都要让我们乐清警察跑到外省去办理,于心不忍,麻烦更不必说。因此,第一种方案几乎是最后的打算。
后来,我细心发现一个问题,骗子银行的开户信息上的名字,难道一定就是骗子本人吗?于是,我隐隐地感觉到了一丝的曙光。我开始从公安侦查的经过查起,于是,我一次次找到办案刑警谈话,发现公安部门在办案程序上有瑕疵,只偏重侦查诈骗人,未考虑受骗人的合理诉求,没有对骗子帐户上的“开立人”深挖追查,认为诈骗人没有到案就无法查清“开立人”身份,这实际上是他们过度依赖“审讯口供”导致的结果,我认为,欲知道“开立人”身份,不一定非得从“骗子”口中获知,也可以按“帐户上身份信息”找到嫌疑人,但警方认为在获得没有可靠的证据前,不能要求合法公民来配合调查,否则有滥用权力之嫌,我耐心地向其解释道,在骗子提供的银行帐户的开立人必定与本案有关联,当然不能排除其信息被非法盗用,如有关联,则有犯罪嫌疑,警方也应该去查,即便是骗子盗用其身份,而开立人与本案无关,查清后也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因此,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警察没有任何理由推脱其应承担的使命”,建议其向开立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彻底查清“开立人”是否为诈骗同伙,还是合法公民。
    乐清警方接受了我的建议,向四川方面发出协查通报,开始查找“开立人”,但如同石沉大海,杳无音信。紧接着,我不可能再等下去,“最好能向法院直接起诉”这一思路在我脑海中产生。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本案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和困难,与许多同行律师、法官讨论此案,鲜有律师或法官觉得本案有操作的可行性,有胜诉的可能性。于是,我遇到了一件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难道真的不行吗?
 
破解难题
很多律师、法官的意见中也不是没有道理,最高法院就有一份司法解释规定,用四个字概括就是“先刑后民”,这四个大字,不容小觑,它足以压垮很多的大商人、大企业家,让他们破产殆尽。这个原则,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十分盛行,几乎没有灵活运用的余地,可到了本世纪,由于经济发展、收入的提高,公民民主意识、公民经济权利的意识长足进步,行驶国家权力的同时,要求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很高。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法院出现了一些灵活松动的现象,比如只要不妨碍刑事侦查破案等办案,可以在办案刑事案件过程中,追究其民事责任,尽早挽回当事人的损失,这也是十分有利于经济的繁荣,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但是,回归现实,这个目前还只是个别法院的做法,我们乐清法院能采纳吗?
果然,被碰了一鼻子的灰,要想在乐清法院打这个官司,必须攻克几个难关:
第一,本案的定性问题。
当然,此案本身是诈骗犯罪问题,没有异议,因此,很多同行都认为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我却不以为然,我认为从民事角度看,也可看成是“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却收到不义之财,应当退还。但是,民法理论上的“不当得利”属于债产生的一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并非来源于违法犯罪所得,我认为,从广义上讲违法所得也是“不当得利”。
第二,本案的事实问题。
本案中,银行帐户的“开立人”是否就是“骗子本人”还是“同伙”,还是被盗用?这个没有查明,若是与诈骗犯罪有关联,法院受理成了一大问题;若是身份被盗用,则应该属于“不当得利”就没有人会怀疑了。
第三,本案的管辖问题。
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按照法律法规,管辖法院应当是“开立人”所在地法院,我也准备了证据和起诉状,并向“开立人”所在的法院邮寄过去,几天后,那边的法院打电话过来说,这个办起来很麻烦,建议向“开立银行”所在地的另一省法院起诉,就在这些法院打太极的时候,我终于找到了一份“关键”材料——最高法院在2010年某月某日的“人民法院报”第XX期刊上,登载了一则与本案类似的具有指导意议的案例,这份报纸全国发行,影响和权威都很高,法院可以用来参考。就在这则案例中,明确可以看出,山东某地法院受理了山东某地一家公司因财务人员不慎被手机短信诈骗的事实,更意外的是,当事人与法院中某领导不期而相识,此案便是“180度”转弯,经过我和当事人许多天的共同努力,奇迹般地在乐清法院成功立案了。
后来,奇迹又出现了,乐清警方收到了四川警方寄过来的笔录材料,终于侦查查明,“开立人”并非“骗子”,其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与诈骗无关。乐清法院也送达了相关材料,最后,“开立人”同意将其帐户上的十万钱取出来当场交给受骗人,并予以履行完毕,乐清法院最终裁定撤诉结案。
 
注:
  乐清法院案号:(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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