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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4-08-15    作者:110网律师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趋火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在近年来呈现剧增态势。其中包含大量因担保引起的纠纷。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作为保证人的夫妻一方面临着承担担保责任,但作为保证人的配偶应对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在与律师同仁讨论过程中也出现不同看法。下面笔者就该问题发表个人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担保 保证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
在近年的执业办案过程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这些案件中保证人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据笔者个人估算,有保证人参与的民间借贷纠纷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的八、九成。而保证人中有些是夫妻双方均作为保证人,有些则是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司法实践中,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的配偶是否也应承担保证责任呢?笔者对此作以简单分析。
一、实践中的几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人的配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观点的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种观点认为作为保证人的配偶一方负有证明该担保债务系保证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如果发生保证人的配偶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仅为保证人个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很容易造成保证人及其配偶为规避债务而进行假离婚,借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反之,将夫妻一方的保证责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从亲疏关系的角度考虑,夫妻的关系紧密,利益一致,应视为一个整体,夫妻一方应承担其配偶的民事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和分配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4、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即使夫妻一方的保证行为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其一方的保证行为势必会带来惠及夫妻双方的一些非物质利益。将一方保证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权利义务平衡的法理理念。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的配偶个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持有这种观点的理由如下:
1、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一方提供保证所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以及承担法定义务,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2、这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单方向他人提供保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在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存款、工资等收入,应该用于归还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个人债务(包括为他人担保之债),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又保护民事交易的安全。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保证人的配偶不承担保证责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这种观点依然认可夫妻一方向他人提供保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以个人财产承担。而夫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加以区分:
其一是夫妻单方可以决定的处分权,体现为因日常生活需要,主要包括为了夫妻日常生活和赡养、抚养、教育所产生的家庭事务,如生活、医疗、子女抚养、老人的赡养等。
其二是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的处分权,体现为非日常生活事务的代理。
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保证,已经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夫妻一方既然不能因非日常生活事务而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就不能因其单方的保证行为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被法院强制执行。
二、笔者认同上述第三种观点
(一)夫妻一方单方向他人提供保证,其保证责任无疑应定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理由如下:
1、其配偶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债权人若将保证人的配偶作为被告起诉于法无据,保证人的配偶不应成为被告。
2、提供担保意味着对自己财产的一种预期的处分,保证人的配偶具有独立的人格,其也拥有法定的独立的个人财产,其他任何人无权代其处分该财产。
3、不能单纯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保护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产生前能够采取预防措施,如要求保证人和其配偶双双提供保证,以确保其债权实现的稳固性。而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往往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不知情的,也无法控制和预防。如此将保证责任强加给保证人的配偶明显有违法理的公平原则。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通过诉讼途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后方能执行。
对于保证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保证人配偶名下财产以及保证人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1、保证人的配偶不应作为被告被债权人起诉。由此也导致生效判决的履行义务人没有保证人的配偶。如强制执行保证人的配偶名下财产将缺乏执行依据。
2、若法院直接强制执行保证人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必会侵犯保证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因夫妻共同财产中作为保证人配偶的财产权利不能被夫妻一方单方的保证行为而被剥夺。
3、如果保证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就拿神圣不可侵犯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办法了吗?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的途径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债权人可依据析产判决所确定的保证人的个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对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保证人的配偶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笔者只能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寻找依据和解决途径,结合我国民法的原则和法理总结一些比较符合法理的观点。也亟待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该问题予以明晰,避免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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