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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国民诉武进市湟里黎明浴缸厂侵犯发明专利专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

  苏知(2001)纠字18号

  请求人:严国民

  住所:江苏省武进市湟里镇湟里村委

  委托代理人:王凌霄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请求人:武进市湟里黎明浴缸厂

  住所:湟里镇洋淀村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

  委托代理人:施伟平该厂顾问

  林倩常州市中天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翁坚刚常州市中天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严国民诉被请求人武进市湟里黎明浴缸厂侵犯其“99114183.0”发明专利专利权一案,本局于2001年9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组分别于2001年11月5日、2001年12月3日举行了两次公开口头审理活动,请求人严国民及委托代理人王凌霄,被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倩、翁坚刚、施伟平参加了两次口审活动,现本案己审理完结。

  本案涉及的是专利名称为“一种卫生洁具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中的权利要求1(下称“本专利”),专利号: 99114183.0;专利权人:严国民;颁证日:2001年6月30曰;授权公告日:2001年8月1日。本专利记载的内容为:“一种卫生洁具,由仿玛瑙材料、压克力材料和粘接剂组成,仿玛瑙材料为氢氧化铝粉或石粉、不饱和聚酯树脂、短纤维、辛酸钴液、过氧化甲乙酮的组合物外涂胶衣而制成:压克力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丁酯的共聚物,其特征在于:外层为仿玛瑙材料,内层为压克力材料,用粘接剂使内外两层牢固粘接”。

  请求人诉称:经自行研究开发出一种复合卫生洁具,并于1999年4月28日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6月30日该专利申请被授予发明专利权。被请求人武进市湟里黎明浴缸厂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生产和销售与本专利相一致的产品,其行为己严重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致使请求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人向本局提供的证据有:证据A:“99114183.0”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件一份,该份证据证明请求人拥有专利权及专利的保护范围;证据B :被请求人印发的“强力型复合式系列浴缸”产品宣传册一份,该份证据证明被请求人生产了“强力型复合式系列浴缸”。

  被请求人辩称:1、本厂生产复合浴缸实施的是专利号为“00221856.9”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产品为三层结构,即有色压克力层的外层连接有玻璃钢层,玻璃钢外层连接有人造大理石;与本专利相比:内层压克力的成份不同;外层材料结构不同;中间层结构不同;产品的内部连接方式不同。2、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权利要求2文字所表达的范围内。3、本专利在其申请日以前,技术内容已经公开而成为公知公用技术。综上所述,被请求人的生产、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本专利的侵权。被请求人向本局提供的不构成侵权的证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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