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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4-08-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杜仲和刘楠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几天,杜仲的父母遭遇车祸不幸双双遇难。作为独子的杜仲继承了包括两套房产在内的父母的全部遗产。俩人的婚期也推迟到了。后来俩人结婚后没几年,双方便因种种原因决定分手。刘楠认为俩人在登记结婚时已同居了近两年的时间,故要求分得杜仲父母遗留下的一套房产,但杜仲拒不同意。
 
【律师解析】
杜仲是在其登记结婚前继承的父母的房产,故该两套房产属于杜仲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刘楠认为在杜仲的父母去世的时候俩人已经开始同居,但是,由于此时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而且双方在次年国庆节也是新领结婚证而不是补办结婚证。因此,俩人的婚姻只能从次年国庆节起算,而不是从同居之日起算。所以刘楠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
 
【律师提醒】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定概念。它指的是从双方结婚登记时起,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所经历的期间。它包括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已向法院起诉但尚未判决离婚的期间、已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前的期间。但对于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的期间,因为没有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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