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发布日期:2014-08-22 作者:惠友波律师
后记:此案在判决之前,经瑶海区城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肖某的女儿安排位于蜀山区翠竹园C区的房屋给肖某居住,肖某撤回对肖某1、肖某2的起诉。现肖某已经撤诉,但肖某的女儿并未安排房屋给肖某居住。无奈,肖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女婿与第三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第三人恢复合瑶120051996房屋原状,并搬离上述房屋。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判决:吴某(肖某女婿)与宁某(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合瑶120051996房屋恢复原状,并搬离上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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