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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高某、Y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4-08-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号:2014)甬鄞江民初字第159
受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法院   (鄞江法庭)
当事人:原告黄某,代理律师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熊云霞律师
           被告:高某,代理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Y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件事实:201396日,被告高某驾驶苏BBX号小型客车在鄞州区云林中路秋实路口同原告驾驶的鄞州309019号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高某全责,原告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3医院接进行治疗,经医院检查确认,事故造成原告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小腿挤压撕脱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等伤害后果。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经原告律师统计,造成原告除医药费之外的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门诊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58390.43元。
被告高某在被告Y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30万商业险。
案件结果:经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法官三方多次调解沟通,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两被告共计赔偿原告(扣除医药费)各项损失共计143720元,并于调解当月领取款项。
律师心得:交通事故本身法律关系不复杂,但交通事故并非处理起来很简单。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项目比较多,对应的标准每年都在发生变化。所以,需要律师比较细致,针对每一项诉讼请求收集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准确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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