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高某、Y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4-08-22 作者:110网律师
受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法院 (鄞江法庭)
当事人:原告黄某,代理律师—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熊云霞律师
被告:高某,代理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Y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件事实:2013年9月6日,被告高某驾驶苏BBX号小型客车在鄞州区云林中路秋实路口同原告驾驶的鄞州309019号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高某全责,原告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3医院接进行治疗,经医院检查确认,事故造成原告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小腿挤压撕脱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等伤害后果。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经原告律师统计,造成原告除医药费之外的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门诊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58390.43元。
被告高某在被告Y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30万商业险。
案件结果:经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法官三方多次调解沟通,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两被告共计赔偿原告(扣除医药费)各项损失共计143720元,并于调解当月领取款项。
律师心得:交通事故本身法律关系不复杂,但交通事故并非处理起来很简单。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项目比较多,对应的标准每年都在发生变化。所以,需要律师比较细致,针对每一项诉讼请求收集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准确的赔偿金额。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赵xx诉王银红、徐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杨某诉曾某、**镇人民政府、**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祁某某诉魏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赵xx诉王银红、徐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 赵xx诉王银红、徐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 诉谭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某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补充意见
- 原告陈冬荣与被告廖荣、江西省赣州中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 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黄某诉高某、Y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