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隐瞒前科致使判决书有误应当如何更正?
发布日期:2014-08-25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信息中哪些内容可能影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呢?
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学历、职业、家庭住址、前科劣迹情况等内容。其中常见的可能影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内容有两个:一是“出生年月日”,如未成年人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二是“前科劣迹情况”,如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对于“出生年月日”有误,如果信息有误导致法定情节没有认定的,如本是未成年人的认定为成年人,那么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以再审方式更正,否则就以裁定方式更即可。
对于“前科劣迹情况”有误,如是涉及累犯、再犯的认定与否,则毫无疑问应以再审方式更正,比如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故意隐瞒前科。复杂的情形是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时前科劣迹情况有误的更正,因为前科劣迹情况不一定会影响量刑,比如有的地方仅对有前科的,且前科犯罪不是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重处罚。这同时就意味着,仅有劣迹的,前科犯罪是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是不影响量刑的,至少不至于造成量刑失当,因此,这种情形是可以用裁定更正的。
对于其他前科,一般是要酌情从重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被告人隐瞒影响量刑的前科情况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也就不能适用刑法67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此导致判决书有误的,不能以裁定方式更正。
本案,被告人章小某隐瞒自己的前科,导致法院在判决时没有考虑前科的从重处罚情节,影响了量刑,错误适用了67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符合《解释》第390条的规定,不能以裁定的方式更正,而应当以再审的方式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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