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调解认定驰名商标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本报讯(省法宣 记者 蔡小莉)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讼诉调解工作推进构建大调解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案件性质不宜调解的案件外,对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要加大对群体性、敏感性、疑难复杂、历史遗留以及矛盾容易激化、社会各界关注等案件的调解力度。为了规范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意见还明确,法院不得通过调解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按照“调解有限、调判结合”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在诉讼调解过程中,要在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力量进行调解的基础上,根据案件情况,积极邀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等参加调解,发挥协调作用,提升调解效果,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意见对于调解的效力也做出了规定,明确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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