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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贪污罪,又一次辩护成功

发布日期:2014-08-25    作者:孔令威律师
贪污罪,又一次辩护成功
 
2012年12月26日,花季女孩A某(年仅27岁)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涉案金额近61万元。
2013年8月份,A某家属找到孔律师,恳请委托孔律师为A某辩护,家属称“A某是无辜的的,A某不会贪污国家一分钱!假如A某拿了国家一分钱,法院怎么判就怎么判,他们都服从,也不会理会A某。但是,他们相信A某是无辜的,如果多么困难家人都要为A某伸冤。”第一次见面时,面当事人家属的孤独无助的眼神,A某母亲泪流满面的冤哭,孔律师在看了初步卷宗后,认为A某是无辜的(会被判处无罪可能性非常大!
于是,孔律师接受了A某家属的委托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A某依法辩护。原来,A某家属在之前已经委托了当地的资深出名老律师(广东省C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L律师为A某辩护,后来因为某种原因,A某家属与L律师解除了委托关系,于是才找到孔律师代理本案。
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孔律师数十次驱车前往距离广州五百多公里路的广东省C市办案。孔律师进行了多次会见A某,到C检察院阅卷,到C医院调查取证,召开庭前会议。开庭辩护等等工作。
在长达一年多的律师辩护工作中,孔律师遇到了多重的压力与障碍。但是孔律师每每想起“多次会见A某时候,A某那坚定的认为自己无辜、无罪的眼神与泪水”“A某父亲说他女儿不会贪污国家一分钱的话语”“法律规定的律师辩护工作神圣职责以及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公平正义等等”……,孔律师坚持自己的立场,始终相信凭着自己的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专业技能、不屈不饶的职业精神,辩护就会成功!
2013年12月18日,2014年8月14日,广东省C市C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上,孔律师提出了“1本案C医院的财务制度执行的漏洞,为他人可乘之机侵吞医院资金提供了客观可能。2本案不能排除其他人冒用A某的名义从而套取医院资金的可能性。3C医院财务及收费人员没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这一普遍乱象下,被告人A某没有对有关票据进行核查,并不足以认定A某侵吞医院资金。4本案赃款去向不明,没有证据证实了A某与其他人员合伙实施作案。5指控A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A某犯贪污罪成立”等等辩护观点,并对该问题敢于坚持自己的辩护的观点。但是检察官却不认同孔令威律师的辩护意见,C检察院的两位公诉人(其一是公诉科科长)提出被告人A某构成贪污罪罪名成立的公诉意见。经过孔令威律师与C检察院两位检察官的激烈辩论,双方展开了多次的激烈交锋。最后,孔令威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均最终被法院采纳。
2014年8月14日,广东省C市C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证据无法根本上排除其他人员冒用被告人A某工号实施作案的可能性,公诉机关指控A某侵吞医院资金人民币6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A某犯贪污罪不能成立。”
结束语:1,如果本案A某涉嫌贪污罪罪名成立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本案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都是检察院。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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