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4-04-13 作者:赵 强律师
报销分会议费和稿酬两种方式
2013年,57岁的曹淑杰因涉嫌贪污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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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稿酬的部分,则主要是跟2003年左右劳动出版社一编室与劳动部办公厅合作出版的《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有关。据劳动出版社总编室主任的证言,该书由办公厅组织编写,署名劳动部,属于公务行为,所以稿酬应该支付给办公厅,大约100万元。可是2008年,部里负责对接此事的曹淑杰提出来,为了少缴税,让把以后产生的稿酬先留在出版社,以后办公厅有一些发票拿到出版社报销。
至此,曹淑杰有了两个凭发票报销的渠道。
辩称部分报销实为“平摊招待费”
到案后,曹淑杰很快就做出了有罪供述。不过其辩解称,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干部来北京,部里虽然也有招待费,但通常都不够用。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发现,自己做美容的地方能开“办公用品”等发票,于是日后因公在商场购买物品但又没法开具发票的,她就用个人消费的发票报销了,这样做也是“为了平摊部里的一些招待费”。
此前二中院一审认为,曹淑杰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之后,曹淑杰上诉,近日北京高院宣布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新京报讯记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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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相关刑法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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