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居住权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4-08-30 作者:110网律师
殷甲、殷乙系亲姐弟关系。
殷甲于1966年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边。
1997年5月,殷甲退休回沪并于同年8月落户上海市杨浦区**路XXX号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
系争房屋性质属于公房租赁房,建筑面积59.15平方米,原承租人为甲乙的父亲丙。在殷甲回沪前系争房屋由甲乙的父母及殷乙居住。
1999年6月,按照售后公房“95方案”,系争房屋由殷乙出资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殷乙一人名下。
2000年,殷乙结婚后,系争房屋由殷乙一家及甲乙父母居住。
2012年7月,殷乙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殷甲认为,其作为系争房屋售后公房时的同住人,对系争房屋享有同住人的权益。殷乙未经殷甲同意,擅自将系争房屋出售,又不对殷甲进行安置及补偿。2014年1月27日,殷甲诉至法院,要求殷乙对殷甲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予以补偿1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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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原系公房租赁房,1999年由殷乙出资按“95方案”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殷乙一人名下。此时,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殷乙一人,殷甲对系争房屋不享有产权。殷甲于1997年将户口迁入至殷乙1999年购买系争房屋时未满3年,殷甲亦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另在2000年殷乙结婚后,系争房屋一直由殷乙一家及殷甲、殷乙父母居住,殷甲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故殷甲要求殷乙在2012年出售系争房屋后对其进行安置及补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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