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 男婴判给了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9-02 作者:党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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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一般都会判给其中一方。而江苏省镇江市一名8个月大的男婴在父母离婚后由谁监护,却成了困扰法官的难题,因为这名男婴的父母都是残疾人,没能力抚养,而其他近亲属也无监护能力。最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人性化处理,将孩子的监护权判决指定给了镇江市民政局。 据悉,由法院直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这在江苏还是首例。 镇江开发区法院平昌法庭法官杨柳介绍说,柯子明是镇江新区姚桥镇一名8个月大的男婴,他的父亲柯强今年33岁,视力一级残疾,母亲李红今年28岁,智力二级残疾。两人没有工作,靠低保和补助度日,因家庭贫困,两人产生矛盾。今年7月,柯强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按规定,哺乳期的子女应该跟随母亲,但李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担任柯子明的监护人。而柯强视力一级残疾,他的妹妹和母亲也有视力残疾,无力照顾一个婴儿。柯子明的外祖父母年迈多病,也都无力抚养。 杨柳指出,根据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法院想到了民政局,并就该想法征求了柯子明父母的意见,两人都希望能够得到社会救助。 “但对于何种情况下才能由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如何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民政部门等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杨柳说,为了帮助柯子明,法院联系了镇江市民政局,将柯子明的情况告知对方,并就法院准备直接指定由他们担任柯子明的监护人的想法与其进行了交流。 镇江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李正云说,他们在了解了柯子明的情况后,认为应该由民政部门担任柯子明的监护人,同意由法院直接指定其担任柯子明的监护人。 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决指定由镇江市民政局担任柯子明的监护人。镇江市民政局告知法院,柯子明将在体检后,由民政局下属的镇江市社会福利院代为抚养。 8月22日,柯子明进行了体检,体检显示,柯子明存在身体缺陷,他的眼睛只能感受到光,看不到东西,此外他还有癫痫症。据了解,柯子明被送到福利院后,福利院将帮他进行治疗,待身体健康后,若有人愿意收养,柯子明也可以回归“家庭”。(陈萍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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