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的详与略
发布日期:2014-09-10 作者:刘智慧律师
就民事起诉状的格式要求而言,民事起诉状文本内容由三个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二、正文。包括:事实和理由、证据名称等。三、尾部。包括:受理法院、原告签章。
就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而言,重中之重的核心要素是:诉讼请求、事实叙述、证据。这些核心要素应当在起诉状中表述清楚、准确、于法有据,但并不一定要求洋洋洒洒数万言。
如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部分,示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向原告甲退还机票款950元;2、判令被告乙向原告甲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整”。
民事案件中合同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之间存在竞合的情况,较为常见。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能选择其一提出本方的诉讼请求。若选择合同纠纷之诉,则无权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由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等要求。因此,在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应准确、合法,这是民事起诉状中的重点中的重点,但与篇幅大小无关。
就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部分而言,如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按(1)合同订立、(2)合同履行、(3)合同争议与处理等阶段进行表述,写明该合同各阶段相关的当事人、时间、地点、金额、产品(商品)或服务的标准、数量等即可。无论原告选择或详细、或简略表述事实部分,都需要对其已表述的事实部分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另一方面,原告与被告存在争议与分歧、被告亦掌握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因此就事实叙述,原告未必能够、也没有必要全面、详细地表述事实。例如依据双方历年的货物与账款结算情况,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作为负有交货义务的原告,其表述事实的重点在于交货的品类、数量、质量、价格以及交货时间。而付款相关的事实,应由被告负责举证并提出主张。
总之,在民事起诉状中“事实”部分,应注意“基本事实(要素事实)”与“全面事实”的差异。
民事起诉状的详与略,也与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相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的条件)和121条(起诉状应记明事项)规定了原告提起诉讼的法律要求。在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了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律要求。而在实践中,被告在开庭前常常不提交书面的答辩状。民事起诉状是被告行使其抗辩权的“靶子”,如果原告一方将其立得过早、过于求全,在庭审前又无法获知被告的抗辩重点、策略,反而给予被告许多有利的机会与时间。
民事起诉状的详与略,也与律师的诉讼策略与习惯相关。在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中,摆事实、讲道理的鸿篇巨文并不少见。而在传统民事案件如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智慧律师亦见过1页纸的民事起诉状。这样的起诉状还有一个签章方便、避免非签署页中出现代签冒签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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