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脱落砸伤餐馆服务员
发布日期:2014-09-16 作者:110网律师
事发地点位于重庆永川区萱花路上,小赵是在这条路上一饮食店当服务员,饮食店位于某大厦的一楼。而事发时,该饮食店老板将餐桌摆放在了餐馆外的人行道上。
2011年4月26日中午12:30左右,小赵正在为餐馆外就餐的的客人服务,突然一块约5.5至10厘米厚不等的水泥块从天而降,砸中了小赵头部。
小赵随即被送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脑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开放性凹陷性颅骨骨折等。住院治疗34天后,小赵才基本伤愈出院。
经查,这块水泥块是该餐馆正上方八楼房屋的下飘窗板外侧掉落,水泥块脱落后在降落过程中碰撞了楼下住户的雨棚后碎成数段,最终砸穿餐馆外经营用的大伞后击中小赵的,如果直接砸中,后果将不堪设想。
2011年9月,小赵将该餐馆老板王女士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同年11月,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王女士赔偿小赵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3万余元。
员工上班时受伤,当老板的理应赔钱。一审宣判后,王女士没有提出上诉。但王女士觉得有点冤,这明明是外墙脱落砸伤了自己的员工,这个责任应该找大厦的开发商承担。
于是,王女士将该大厦的开发商及曾对外墙进行过整改的建筑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
法院查明,该大厦于2005年12月份竣工验收。2010年11月,某建筑工程公司曾对包括该大厦的外墙、雨棚等进行整改,2011年7月竣工验收。
法院一审认为,开发商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与建筑公司对水泥块脱落部位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判决开发商承担7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2.3万余元;建筑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6637余元。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房屋质量瑕疵不因过保而免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脱落的水泥块若为飘窗板的一部分,则应为钢筋混凝土构件,若为外墙抹灰则其厚度明显超出行业规范要求,由此可见脱落水泥块的建筑部位存在质量问题。
开发商举证证实该大楼已竣工验收并已过质保期,但该证据并不能免除其对该大楼建筑质量的瑕疵担保义务,且不能证明脱落水泥块建筑部位不存在质量问题。结合脱落水泥块的现场照片,能够判断飘窗板外侧水泥块脱落主要原因在于建筑质量不合格。建筑工程公司对该飘窗板外侧脱落的水泥块部位进行过整改施工,其未能举证证明其施工行为未对脱落水泥块的建筑部位造成不利影响。
王女士在餐馆外的人行道上占道经营,加大了员工小赵被脱落物砸伤的危险性。因此,法院认定开发商、建筑公司、餐馆老板各自承担70%、20%和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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