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倒塌伤了人 担责先把法律寻
发布日期:2014-09-1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介绍]
某乡政府有一幢破旧楼房,已弃置未用。为了防止楼房倒塌砸伤人,乡政府在楼房前立了一块告示牌,上面写有“房屋要倒,有危险,请绕道而行,否则责任自负。”去年6月7日,刘某去乡政府办事,因事情紧急,便没有绕道,恰好房屋突然倒塌,将刘某砸伤,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七级,共需花费医疗等各项费用1.2万多元,刘某要求乡政府赔偿其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3.2万元,遭到拒绝,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乡政府已在楼房前立了告示牌,警告行人楼房有倒塌的危险,其已尽了自己的告知义务,因此乡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乡政府已立了告示牌,但这种告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告示无效,因此乡政府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乡政府和刘某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是乡政府立告示牌虽尽了一定的义务,但其对危房没有尽修缮义务。而刘某明知有危险,仍然强行通过,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简述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乡政府作为楼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比如修缮、改造或拆除,最终致使房屋倒塌砸伤人,因此乡政府在房屋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乡政府在房屋前立了告示牌,尽了一定的警示义务,因此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楼房有危险,却为图方便而强行通过,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b???潭某超量喝酒,对造成潭某酒精中毒伤害身体存在法律上的直接责任。潭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没有把握分寸,造成自己中毒受伤,自己也存在过失。根据本案实际,应判决潭某自负40%的责任,周某承担60%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是正确合法的。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几千年传统习俗的中国人,在宴请待客中,都喜欢盛情劝客,甚至强求客人超量饮酒,一旦发生醉酒中毒事件,由谁承担责任?本案实属一个现例。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周某虽盛情待客,但劝潭某超量喝酒,对造成潭某酒精中毒伤害身体存在法律上的直接责任。潭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没有把握分寸,造成自己中毒受伤,自己也存在过失。根据本案实际,应判决潭某自负40%的责任,周某承担60%的责任。
[相关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是正确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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