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时不要女儿抚养费 4年后反悔起诉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4-09-19 作者:吴远国律师
孩子未满3岁,小玉和陈军就离婚了,双方协议孩子跟着小玉,陈军无须负担抚养费。时隔4年后,小玉说自己的经济压力实在太大了,前夫却不愿分担,她只好代女儿起诉。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离婚协议不能作为陈军推卸抚养义务的借口。
陈军和小玉结婚不到4年因种种矛盾而和平离婚。当时他们的女儿还不满3岁,两个人同意女儿由小玉抚养,男方不负担抚养费。等女儿满7岁后,可以根据其意愿变更监护人,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离婚之后,2012年陈军以女儿的名义在银行开了户头存入10万元的活期存款交给小玉,另外还为女儿购买了保险。
如今,小玉觉得这笔钱已经远远不够支付孩子日常的开支。小玉说,因为孩子小,离婚后她大半年时间没法工作,至今单身,一个人照顾女儿。而且女儿学拉二胡,培训费以及买二胡的钱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小玉要求前夫每月支付6000元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70万元,另外还要求陈军每月至少探视一次。
但陈军说,结婚后他曾资助小玉炒股,还拿出30万元为小玉的父母买房。离婚后,他交给小玉10万元,另外还有25万元的分红型保险受益人也是女儿。而且,小玉所列的午托、晚托、艺术培训的费用都过高。至于探视的要求只要他在厦门工作就努力保证。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陈军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支付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直到其女儿年满18岁时止,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离婚协议虽有效力
必要时仍可索要抚养费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陈军已经和小玉离婚,但是陈军与孩子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受影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且,随着孩子逐渐成长,生活费用与教育费用等相应支出水平也逐年提高,在母亲一人的收入不足以维系孩子生活、教育支出时,父亲应分担抚养责任。
不过,依据陈军单位所提供的收入证明,小玉主张的抚养费用已经超过了他的经济负担能力。陈军提出的25万元分红保险因为目前收益难以预估,可以在未来提取所谓抚养费支付。法院根据陈军的工作性质、收入情况、本市人均消费性支出、教育性支出等酌情认定本案抚养费为3500元/月。
另外,小玉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军怠于探视的情况,陈军也当庭表示乐于探视女儿,因此诉请每月履行一次探视义务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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