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返还彩礼纠纷
发布日期:2014-09-28 作者:黄周端律师
我方接受原告的委托,并起诉至被告法院并请求被告返还彩礼28万元人民币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辩称:首先,被告没有收取原告彩礼,与本案无关;其次,原告已保证如分手财产归被告所有,其无权要求收回彩礼;第三,被告当时也回礼5万元及10钱的金项链且已原告同居一年之久,期间双方的花销都是从被告彩礼钱中支取。现28万已全部花费完,原告主张的权利客体已不存在。
审理过程中,我方承认被告有回礼,但仅仅回礼三万元,对于金项链的重量,被告证人也无法确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该财物应按照原告自认的数量金额认定。至于被告答辩称所有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的开销没有提供相应的费用凭证予以佐证,应当不予支持。根据最高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为与被告订立婚约关系而交给被告彩礼二十八万元,此事实证据确凿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以认定。现婚约双方当事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收取的彩礼的被告返还彩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后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请结合被告按照习俗回赠给原告部分回礼,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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