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清偿抵充

发布日期:2014-09-29    作者:110网律师
清偿抵充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的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    利息
(3)    主债务
1、清偿抵充规则的前提条件:
(1)    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2)    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
(3)    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履行的部分究竟是清偿哪一笔债务的?是清偿哪笔债务的哪个部分的?这个问题就是清偿的抵充。
2、清偿抵充的类型:(1)约定抵充;(2)指定抵充;(3)法定抵充
1)约定抵充。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协议,确定债务人履行的部分抵充的是哪部分债务。双方可以任意约定,无任何限制。
2)指定抵充。指当事人没有约定。债务人在履行时,有权指定自己履行的部分抵充的是哪部分债务。指定抵充的特点:债务人享有指定权;时间要求:债务人须在履行时指定;债务人在指定抵充前,必须先用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才能就主债务的抵充作出指定。
3)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02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债务人履行的部分,依照下列顺序抵充:①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费用;②到期的主债务;③到期的主债务有两笔以上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主债务;④担保状况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⑤债务负担相同的,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⑥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