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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11载知非亲生 丈夫将妻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4-09-30    作者:党鹏律师
养儿11载知非亲生 丈夫将妻告上法庭2014-09-30 10:02: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朱贤春)  70后尤某系巫溪县城西门坡人士,与妻子毛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生育一女,2000年尤某外出到江苏务工,同年毛某到河北务工至今。03年毛某生育一子,尤某怀疑该子非亲生一直耿耿于怀。近期,尤某回家探亲与他人吵架时,被骂冤大头帮人养子。尤某心怀不甘,遂携子做亲子鉴定。经鉴定其子确非亲生,尤某一怒将妻告上法庭,要求判决与毛某离婚并赔偿抚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

  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尤某与毛某离婚,驳回原告尤某要求追索抚育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关于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并没有明确否定丈夫受骗抚养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要求妻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用的权利。相反,从近年各地的司法判例来看,实践中多数情况是支持男方的损害赔偿诉求的,只是具体数额的认定和范围有所差别而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付给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因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第三人,财产分割将另案处理,被告毛某有一定过错,可在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上予以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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