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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京市秦淮区离婚案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核心技巧与心得

发布日期:2014-10-07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2年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本市浦口区。
被告B,女,1 9 8 0年生,回族,医院药师,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 01 4年3月2 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 01 4年8月1 2日自愿达成
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 5 0 0元,至其1 8周岁时止,此款由原告于每月20日前直接付给被告B。C今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告A负担。
三、原告A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每周探视C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原告于每周周五下午去被告处接孩子,并于周六下午送回被告处。
四、本市浦口区房屋归原告A和孩子C按份共有,其中原告A占99%份额,孩子C占1%份额。
五、原告A给付被告B财产折价补偿款108万元,原告于2 01 4年8月5目前给付5 0万元(巳给付),余款5 8万元于2 0 1 4年12月31日前付清。
六、被告B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七、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
八、案件受理费2 8 7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3日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全程代理此案,在接案之时,律师给当事人拟定了多种诉讼策略与调解方案,这也是最终能够一次性调解完毕的根本和关键,本案男方希望保住自己在婚内的产权房屋,而女方也非常想要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故庭审冲突加剧,辩论激烈。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件结果:

1、双方快速调解离婚;
2、房子归我方和儿子所有,结合家中现今、存款、股票等其他财产,我方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108万,分期给付。
3、孩子归女方抚养,我方可每周探视孩子。

律师点评:
本案庭审后法院单独安排了一次调解,经过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一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女方提供了男方的婚外情证据,被庄荣华律师一一反驳,原告认为坚持全部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并且认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系男方,女方根本不居住在这个房子里面,而且孩子的学区也不在浦口区,之后在庄荣华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3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房屋问题、股票、其他财产性利益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又提出对方证据不足,等一系列策略方案,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名下房子归男方所有,相应给付女方补偿,财产性利益的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纠葛。
男方成功守护住婚内唯一住房系诉讼委托律师根本的要求,已经成功实现。每周探视孩子的调解意见也比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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