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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一、引言

    古往今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给被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物质损失和不可抹去的心灵创痛,犯罪破坏社会秩序,打乱社会和谐,冲击社会伦常,腐蚀人们心灵,犯罪分子则都是一群有别于常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另类,他们不是野兽就是怪物。出于本能的义愤,民众对犯罪深恶痛绝,必欲除尽而后快。出于政治统治的现实需要,政客们往往也不遗余力地以致力于严厉打击犯罪甚至许诺以消灭犯罪来争取选民对自己的支持;甚至本应抱持中立、独立和理性立场的学者们,往往也难免受感情因素的影响,而从犯罪是有害的、丑恶的、令人憎恶的常识出发,片面地、简单地从伦理意义上对犯罪进行否定的道德评价,将犯罪诠解为绝对的恶,对犯罪进行口诛笔伐。在我国的法制现实中,受这种单向思维的绝对主义犯罪观的影响,国家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为了追求理想中的“除恶务尽”的效果,往往动辄强调要不惜一切代价遏制犯罪,甚至还有人提出应当不惜一切代价追求消灭犯罪的桃源仙境。

    笔者认为,基于这种情感逻辑思维所形成的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是绝对主义的、机械主义、形式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这种犯罪观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制约了抗制犯罪的实际效果。笔者深知,我们不应苛求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民众也以宽容和理性的态度容忍犯罪,但作为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则应当摆脱对犯罪的情感逻辑思维,以中立化、理性化的立场,客观、冷静、辩证地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存在的有益的理由,破除绝对主义的认识论,树立相对主义的犯罪观,以此为基础,科学地、合理地选择和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

    二、犯罪积极功能的认识发展过程

    “最常用的思维方式可能最有碍于社会现象的科学研究”。(注:[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页。)常识告诉我们,犯罪是一种社会机能障碍,是一种丑恶的和令人憎恶的社会病态现象,犯罪对社会稳定具有瓦解作用。但如果从这常识出发,得出犯罪具有绝对的恶、犯罪没有任何有益的存在理由、必欲将犯罪赶尽杀绝的结论,则显得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之虞。对于犯罪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我们必须采取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理性的认识方法。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其基本的社会属性。但是,犯罪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必须有其存在的现实根据。作为一种必然的社会存在,犯罪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可能具有我们不愿承认、不敢承认的有限的积极作用,即促进功能。

    对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这种积极功能,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有过辩证和理性的分析。马克思在肯定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形式”的同时,就曾指出过犯罪能够促进生产力的提高。他说:“罪犯生产罪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最后这个生产部门(指犯罪)同整个社会的关系,那就可以摆脱许多偏见……犯罪使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日益更新,这就象罢工推动机器的发明一样,促进了生产。……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以及这个教授用来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搬到一般商品市场上去的必不可少的讲授提纲……再次,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侩子手、陪审官等等……罪犯生产印象,有时是道德上有教益的印象,有时是悲惨的印象,看情况而定;而且在唤起公众的道德感和审美感这个意义上也提供一种服务……罪犯打破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单调和日常的太平情况,这样他就防止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停滞,造成了令人不安的紧张和动荡,而没有这些东西连竞争的刺激都会减弱。因此,他就推动了生产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一)册第415-416页。)恩格斯也曾经指出:“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这里有双重意思,一方面,每一种新的进步都必须表现为对某一神圣事物的亵渎,表现为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崇奉的秩序的叛逆;另一方面,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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