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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著名南京离婚律师解读夫妻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4-10-14    作者:庄荣华律师
                      最快时间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建邺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与妻子长期争吵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痛苦不堪,逐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案件结果:
   2013年7月30日起诉立案,2013年8月7日成功彻底离婚
   整个诉讼历时7天完成当事人的疑难婚姻问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9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住本市。
本院于2 0 1 373 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同意调解解决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二、女儿CB生活,A20138月其每月支付C抚养费1 6 2 5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三、A每月探视C一次;
       四、夫妻共同财产中床上用品四件套、餐桌一张、大凳子六张、小凳子六张、1.5大床一张、电视机柜一张、五斗橱一张、电风扇一台、豆浆机一台、3 2寸夏普彩电一台归B所有;保险柜一只、电风扇一台、电饭煲一只、电火锅一只归A所有;
       五、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六、本市集庆门大街地下车库负一层车位归A所有,A折价补偿B 65000元,该款于201396前给付;
      七、如C发生重大疾病(以医保确定的重大疾病为标准),不能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八、双方无其他纠葛;
      九、本案诉讼费用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387
诉讼离婚2个月,成功离婚争取5岁女孩抚养权,获取25万经济补偿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案的一起男方长期吸毒、赌博、离家的离婚纠纷,已经全面结案。
    本案庄荣华律师在鼓楼法院立案时间2013年2月22日,结案于2013年4月22日,用时2个月。
    最后结果成功离婚争取5岁女孩抚养权,获取25万经济补偿。



协议如下:

                                    离婚协议书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协议如下:
  一、经济:
    男方:放弃家用电器,双方名下存款、债务归各自所有。
    女方:拥有家用电器,双方名下存款、债务归各自所有。
  二、子女抚养:(监护人、抚养费等)
    有一子,张XX,5周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随物价上涨可以随之变动。
  三、住房(现住址、产权人、居住权等)无共同房产。
  四、其它
    由于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男方在离婚之际一次性经济
补偿女方25万元人民币(支付完毕)。
  
协议人:男:               女:
   
                2013年4月22日

南京资深离婚律师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离婚条件。
  
  《婚姻法》有如下规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与新婚姻法第32条二款四项规定不同,已不再适用——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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