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4-10-21 作者:陈国平律师
开庭前,代理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结合今天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高某应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被告高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某工业产业园经营车辆维修业务。2014年3月以来,高某陆续从原告处购买轮胎,并出具收货清单。后因部分货款久拖未付,双方发生争议至辖区派出所,2014年8月4日,经派出所调解,高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高某欠张某轮胎款30580元整,并承诺于2014年9月15日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能依其承诺按时支付货款。本案中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但被告迟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故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全部货款。
【法规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高某不履行按期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立即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责令被告及时支付所欠原告款项共计30580元整,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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