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驾驶员下车后被本车碰撞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能否赔偿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4-10-21 作者:110网律师
一种理解认为驾驶员(或家属)起诉本车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附则中同样明确了被保险人的定义,即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驾驶员身份恰恰属于被保险人,故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本车驾驶员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
其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及第五条也明确约定了本车被保险人不在本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商业三者险第三条同样约定被保险人不在本险赔偿范围内。
综上,从驾驶员支配和控制该机动车的作用和职责分析,即使其在下车后仍负有支配和控制该机动车的义务。因此,其身份并不转化为第三者,又属法定意义的被保险人,故不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
第二种观点认为,驾驶员在下车后其身份便已出现变化,不再仅仅限于驾驶员身份,同样属于车外第三人。因此在其存在多重身份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其为车外第三人,因此,驾驶员下车后被本车碰撞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予赔偿。
但因目前最高院对此没有结论性意见,各地法院掌握标准不一致,但代理人所代理的案件最终胜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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