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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10-21    作者:110网律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结合下面的案例,我们进行详细分析。
案情介绍:
张先生于1999年1月入职深圳市龙岗区某五金制品厂,担任车间班长。厂方自2008年1月1日起和张先生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老李的工资为计时工资制。2009年11月老李先后多次与厂方交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厂方不同意续签。张先生找到本律师,要求为他代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在详细了解该案之后,建议先向单位邮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厂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先生于2009年12月1日向单位邮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厂方仍然拒不签订,并在2010年1月5日向张先生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无奈张先生于2010年2月向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张先生已经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单位仍然拒不签订,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应当向张先生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2个月的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案件结果:
不管是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还是一审判决、终审判决,都认定单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判决应当向张先生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2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当劳动者符合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但是用人单位拒不签订,那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要提前防范法律风险,尽量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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