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代理费 诉讼终追回
发布日期:2014-10-22 作者:李大兴律师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
案情
某公司聘请律师打官司,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先支付律师服务费10万元,另170万元待案件终结后一次性支付,逾期则按日0.3%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申诉和再审,历经曲折和艰辛,耗时三年,最终获胜。但委托人一直拒付另170万元的律师费。律师事务所经多次追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170万元的律师费是否该付。委托合同约定:诉讼目标是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收回12%的股权,没收对方400万元的定金。委托人以400万元的定金被判返还给对方为由拒付律师费。
代理意见
委托人必须支付170万元的律师费,理由如下:1、双方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只要完成委托事项,必须支付代理费,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了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官司获胜,即是完成了委托事务,委托人必须全额支付报酬。2、委托合同约定的诉讼目标有三项,前二项达成了,就算是第三项没有达成,也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至少付三分之二。3、“没收”定金约定于法无据,律师只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要求律师维护非法利益,既然法院判决返还给对方,就不应是委托人该得的合法利益。4、“没收”约定含义模糊,如果真没收,该归国家,也不应该给委托人。因此,委托人以400万元没有留住说目标没有达成,本身就有问题。
案件结果
在庭审时,对方律师想当然地提出了两条理由,一是委托合同约定的是风险代理收费,没有实现全部诉讼目标就不应该付费;二是当时的收费标准比现在的低,律师费不能这么高。为了反驳上述观点,律师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当时的海南省经济特区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一是当时根本没有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二是当时的收费标准比现行的要高。对方律师在规定面前,理屈词穷,无言以对,很是被动。合议庭乘机进行调解,动员其支付律师费。庭审过后,经过法官做工作,对方当事人同意支付律师费,只是提出了适当减免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法庭下达了《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陵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不久,对方当事人将应该支付的律师费打进了律师事务所的账号,一笔不菲的拖欠数年的律师服务费终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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