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财产赠与同居女,可撤销么
发布日期:2014-10-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2008年,刘艳艳与离婚4年的龚明开始同居。2010年6月,刘艳艳与龚明签署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龚明愿意讲婚前所有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如双方因其他原因未结婚,龚明愿意把所有财产的一半赠送给刘艳艳。
2012年12月,龚明去世,龚明与前期的女儿龚小鹃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了龚明的所有财产,包括北京市的房屋三套,商铺一间以及轿车一辆(轿车后来被龚小鹃以4万元价格变卖)。
刘艳艳认为,根据自己与龚明生前的约定,自己应分得龚明一半的财产,与龚小鹃协商无果后,刘艳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龚明所有的两套房屋(另一套房屋已另行起诉),商铺及轿车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一审中,龚小鹃辩称,赠与房屋要以过户登记为准,龚明与刘艳艳签订协议长达七年时间,一直未办理过户,说明龚明没有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刘艳艳的意思表示和行动。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动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虽然龚明生前未表示撤销赠与,但龚小鹃作为龚明的继承人现在明确表示要撤销该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艳艳与龚明所签订协议合法有效,但龚小鹃作为龚明的唯一继承人,可援引龚明在该赠与合同中对刘艳艳的抗辩权。现龚小鹃明确表示撤销该赠与行为,刘艳艳无权依据赠与合同取得龚明的一半的财产。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艳艳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艳艳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艳艳与龚明的所签协议属于合法有效,龚小鹃作为龚明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承担龚明的债务。
据此,北京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刘艳艳对本案争议的财产享有50%的所有权。
律师说法:
赠与撤销权具有专属性
该案二审承办律师说,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龚明对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能否被龚小鹃继承。
律师认为,除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该撤销权具有专属性,仅属于赠与人,他人无法通过继承的方式享有。从衡平赠与人与继承人的利益而言,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时,已经考虑到赠与行为将使遗产价值减少,在受赠人与继承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受赠人的利益将无法保障,也违背赠与人的本来意愿。
具体到本案,龚小鹃不能依继承方式而享有专属于龚明的任意撤销权,龚小鹃负有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龚明生前所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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