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日期:07-09-20
8月31日,云南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石头乡农妇鱼香花野外遭遇黑熊袭击,一只眼睛被夺走、脸被撕破。就在她住院治疗,这只黑熊再次出现,咬死了鱼香花丈夫的亲哥哥。由于连发黑熊伤人案,当地村民要求公安机关将此事故作为刑事案,并通过司法程序追究黑熊的(9月18日《南方都市报》)。
动物非人类,没有人的意识,伤人是它的本能,判其极刑也不可能“杀一儆百”。这个道理村民并非不懂,为何村民会提出追究黑熊的刑事责任的可笑要求?在我看来,这实则折射出了我国在处理野生动物伤人事件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固然重要,但人的生命安全无疑是第一位的。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在保护人和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却存在着完全颠倒的价值标准。此前,也就是9月8日,一匹普氏野马倒在了新疆216国道疾驰的车轮下,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肇事司机将为此承担价值81万元的价值赔偿。人伤害了野生动物赔偿81万元,野生动物伤害人赔偿多少万元?答案却令人一声叹息。
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也同样规定,“(野生动物伤人)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并没有明确那一级政府,即使一些省对此有明确规定,基层乡镇、县、州一级政府也缺乏补偿能力。
野生动物的生存权至高无上,而人的生存权却几近乎无。处在“我是野生动物我怕谁”生存状况下的村民们,岂能不发出追究黑熊刑事责任的呐喊?
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生态利益的受益者是全人类,不能只让“当地政府”为此买单,更不能让老百姓为此付出自己的生存权。随着人口的增加,人类活动范围的延伸扩展,野生动物栖息地与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区发生交叉的面积在不断扩大,采取科学的手段和办法来减少危害,积极寻求法律措施以实现“物我两旺”实在是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作者: 纪卓瑶)
相关文章
- ·如此追究刑事责任 有法可依
- ·编造传播恐怖信息将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判10年
- ·非法从事“一日游”将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 ·销售盗版碟超500张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高检高法:医生拿回扣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盗窃损毁移动窨井盖可追究刑事责任
- ·让在押人员打电话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 ·提醒:严重泄露考生信息将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占地被追究刑事责任
- ·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
- ·环境刑事责任追究更具可操作性
- ·环境污染致严重后果 追究刑事责任
- ·被某局长打成轻伤,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 ·伤人严重追究养犬人的刑事责任
- ·(法律知识)违反合伙企业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受贿后将财物捐献仍应追究刑事责任
- ·行为人将公款赠予他人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 ·试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