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不灭 夫债可妻偿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110网律师
代理词
审判长: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就其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马武权生前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马武权向原告的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同时还有证人亲眼看到马武权从原告手里拿走10万元,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虽没有约定何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利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马武权约定月息两分,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同时也符合民间借贷的惯例,应当予以认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三、 被告应当代为偿还马武权生前向原告借用的款项及利息。 四名被告分别是马武权的妻子、儿女和母亲,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谁继承了借款人邓春林的财产,谁就应当在所继承财产的价值限额内偿还借款人生前所欠债务。
四、被告庭审时的答辩主张未依法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 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庭审时主张其借款是赌博、放高利贷的款项,被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事实上被告在庭审时提交的证据也与本案无任何的关联性。不能证明马武权生前从原告手上借的钱是用于赌博、放高利贷,鉴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证明下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法应当获得支持,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根据,依法应予支持。
注:经法庭审理,原告的诉请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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