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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成立条件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110网律师
 1.行为对象:“妇女”
  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行为内容:
  (1)结果行为:正常意义上的性交行为。
  (2)手段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罪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第一,“暴力手段”。
  对象:被害妇女。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
  内容: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第二,“胁迫手段”。
  第三,“其他手段”。常见表现: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3.行为主体:
  (1)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3)“婚内强奸”不成立强奸罪,根据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成立强奸罪。
4.责任要素:故意。
  5.罪数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
  (2)强奸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强迫卖淫后又强奸被害妇女的,数罪并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上述(1)、(2)情形的,只成立强奸罪,对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卖淫的行为不负责任。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害人的,绑架后强奸被害人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害人的,均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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