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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能否享受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各的说法。我们认为,在发生此类事件时,受害人既可以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待遇,也可获得工伤赔偿待遇,即可以获得两种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一、事实相同,但法律关系不同
    事实同一,但法律关系不同,交通事故在性质上将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关系,而工伤事故则是属于劳动损害,是劳动关系。性质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是的根据侵权行为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社会保险法(在我国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各地方的有关实施办法)。这两类法律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前者属于民法范畴,后者属于劳动法范畴。且两类法规均未对此类情况法律适用和赔偿范围和标准作出竞合性(或限制性)规定。 
二、两者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既包括对受害人进行物质赔偿,也包括对受害人精神上的赔偿,而工伤赔偿主要是物质上的赔偿。两者的有关规定,对伤者的评残标准也不一样。
三、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根据事故双方或多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工伤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劳动者在劳动过错中,无法定情节的,均认定为工伤,不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无违规、有无过错,一旦发生工伤保险事故,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两者的赔偿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是加害人即肇事者,而工伤事故的赔偿主体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投保的,则赔偿主体为用人单位)。
    有人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发生法律适用的竞合,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发生竞合的一个重要要件在此类事件中是不具备的,即赔偿的主体必须是同一的。比如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赔偿主体是同一的。
五、两者的赔偿处理程序不同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事故则是先认定该伤害事故是属于工伤事故,再通过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象交通事故那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比较了这两者在法律上的不同,我们就会发现在此种情形下,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合乎一般常理的要求;既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可以接受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工伤的,劳动者除了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之外,还可以依法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即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同时,《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分别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表明对于职工工伤待遇与民事责任都适用双重赔偿的标准,其虽然与交通事故引发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情形有所区别,并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地2条第二款不同,但一定程度倾向于支持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立法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就此问题也作出了(2006)行他字第12号批复,内容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以上规定,法律精神是允许受害者获得双重赔偿的,本律师认为:此类规定的法律精神是,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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