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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追讨加班费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众多劳动者都有过加班但未领取过加班费的经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迫于当前社会的就业压力及考虑到自身发展,大多数劳动者都选择沉默以对,部分主张权利的劳动者也断然遭到单位的拒绝。
二、定义及概述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不给加班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谁承担证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了新的突破,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主张加班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更加科学和合理。
即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即使即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然要对用人单位存在这些证据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一方面明确了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另一方面也为尽可能保护劳动者权益留了一点小尾巴:“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四、如何举证证明加班事实
但总的来看,未来一段时间内,劳动者如要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加班费,需要在工作期间注意搜集维权证据,比如真实有效的考勤记录、签到打卡表格等相关材料。
为了避免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下双方均可能出现的诉讼不利性,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对双方举证责任进行了更为合理的分配,劳动者可以提供诸如加班通知、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工资条或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其加班的证据,劳动者提交的相关证据只要可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即应视为其完成了对加班事实存在举证责任的完成,而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能够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劳动者应举证证明该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在劳动者完成该举证责任后则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如不提供,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此次《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企业并不能轻视加班费的管理。企业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工时、工资和考勤休假制度,通过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来有效预防加班费支付事项上的法律风险。
五、关于支付加班工资,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理解误区
1、计件工资制度无加班费?
企业依法可以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并非就没有加班费,而是同样可以获得加班费,计件制加班工资的标准通过调整计件单价来实现。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加班审批制度同样适用于计件工资制,“审批”和“定额”相结合才能解决计件工资制加班问题。
2、双休日出差算加班吗?
员工于双休日在外地出差如果仅仅是休息,不能算加班;如果是工作,应算加班,但员工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以出差津贴代替加班费。申请到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双休日出差不能算加班。只有在法定节假日的出差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六、如何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七、律师提醒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肯定都是在存在加班的情况下要求加班工资,没有加班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几乎没有。但为什么在确有加班的情况下很多劳动者要求加班工资而得不到支持呢?主要原因就是劳动者无法证明自己加了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必须注意收集和保存工作期间的加班证据。
在此要提醒用人单位平时要规范用工管理的同时,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更要谨慎处理证据问题,首先要明确举证责任,弄清楚哪些事实应当由公司来举证证明,哪些事实应当由劳动者来举证证明,其次是要明白什么样的证据才有效的。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一般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的审查,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对于很多企业想钻这个空子少付加班费,崔新江律师表示并不划算,到最后可能还会惹上劳动官司,对公司的声誉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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