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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酬中喝酒过量死亡能否构成工伤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所谓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罹患的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三个要素才能成立,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
    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醉酒活动并不是作为业务骨干的必然要求,也不是业务骨干的必然职业风险。其次,对于喝酒醉酒行为,员工完全可以预见,自己过量饮酒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但他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故意”的表现。故意为之所致伤害,工伤保险也是不保的。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醉酒导致伤亡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不外乎有三方面原因:
  (一)应酬不属工作时间。首先,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喝酒并醉酒,要受到惩罚。
  按照我国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不允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喝酒的。用人单位一旦发现这种现象,对喝酒、醉酒员工肯定是小则经济惩罚,大则扫地出门。
  其次,应酬不是加班,也不是工作的延续。目前这种应酬在法理上根本找不到认定为“加班”的依据,而且老板也不会因此支付加班费。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工作岗位是营销主管,而非“喝酒主管”,而且在劳动合同里也未订明“要陪客人喝酒”等条款。
  因此,职责是搞好公司的营销工作,而非陪客喝酒。
  (三)醉酒不是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也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
二、其一,陪客人喝酒虽然是老板授意,但去执行的不是工作,而是吃饭喝酒。其二,作为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应懂得喝醉酒的后果严重性,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伤身应负主要责任。
醉酒,没有国家或者社会把它认定为职业,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醉酒行为系进行中的工业生产劳动。醉酒活动不具备工业生产中必然具有的职业危险,也与工业生产中的职业伤害无关,因而也没有任何国家或者社会会把醉酒纳入工伤的范畴。
饮酒是否达到醉酒程度的判定标准,除了交通管理法规中有规定外,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即使参照交通管理法规的标准,也由于伤害多发生于工作场所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事后调查等因素而无法进行判定。为此,在工伤认定中对于醉酒的判断,不宜简单地按照交通管理法规的标准,而应当依社会公众的认知度来判断,细言之,须结合行为人的平时酒量和当日饮酒量、酒后的行为姿态等情形来认定醉酒的事实。当然,如果经过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则可以直接作为判断醉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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