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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夫妻同居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夫妻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
同居指男女同住一室,这是婚烟得以维系的基本要求,没有夫妻同居的事实,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无法实现
夫妻同居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夫妻间应有共同的婚姻居所;
二是夫妻应有共同的性生活;
三是夫妻间应有共同的精神,主要是相互理解与慰藉;
四是夫妻间相互扶助的权利和义务;
五是夫妻应共同享有的家庭生活的其他方面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同居义务。但是,基于同居在婚姻生活中的重要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碗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婚后“未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等视为婚姻已名存实亡,做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2条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做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同居既然并非夫妻的法定义务,夫妻一方自然不得提起履行同居义务之诉。对于夫妻同居问题,应由夫妻自我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志强迫与之发生性行为。如果一方不愿意同居或者不愿意继续同居生活.另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第32条请求离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7.……,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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