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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损,如何确定定损价格和实际维修费用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发生车损后定损的流程
一般处理流程即:1、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2、保险公司定损员定损损。3、车主垫付修理费用。4、修理厂开具修理发票。5、车主凭修理发票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二、律师解读注意事项
    1、留存事故发生时的所有证据
    车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单车事故(即自身驾驶不慎或驻停时被碰撞)如果碰撞较为严重需要在保险客服电话中提出车辆受损严重,要求定损员必须到现场定损。如果定损员随后表示到场确有难度,一定要用手机记录下碰撞现场(拍照和视频)。如果发生两车以上交通事故,除了前述要求之外,还必须要求交警到场,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2、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就差额部分进行协商环节不可少
    车辆发生损缺,保险公司定损员出具定损单,如果定损价格与实际修理费用差距较大应拨打客服电话,说明情况,并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部分定损员会要求车主在定损单上签字,车主以为签字就是认定定损价格,其实无论是否签字,都不影响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差额部分的诉求。定损金额如果较低,车主还应该与保险公司客服联系要求协商,如果对方不积极参与协商,可以直接起诉。
    3、不要在提起诉讼前委托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害进行鉴定
    很多车主及修车厂无法把握修理费用幅度,担心保险公司拒赔,故在提起诉讼前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后,根据鉴定价格提起诉讼。本律师认为如果这么做,法院很有可能不将鉴定费用认定为车主实际损失,从而导致不支持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鉴定费用请求。本律师建议车主可以要求修理厂预估合理的配件费和手工维修费,后直接将预估总额作为诉讼请求。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该请求,即由保险公司申请鉴定,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此外,车辆是否修理完成不影响鉴定结果,车主完全可以正常修理后正常使用。
    4、维修过程中不可以追加不必要的维修项目
车主需要和修理厂沟通,只对因事故产生的合理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不可以“顺便”对非事故导致的日常损耗配件进行更换或者维修。如果在鉴定机构评估过程发现有不实维修费用,很可能影响法官最终的裁判。
三、律师说法----定损单属意向性协议
《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量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当时机动车修理费与定损有差额时,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原则上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修理费为准,除非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修理费中有不必要的或者不合理的部分。证明实际发生的修理费是否合理、是否必要的证明责任在保险公司。
    保险定损单具有合同属性因保险定损往往发生在事故车辆实际维修之前,而实际维修费可能高于定损金额,也可能低于定损金额,因此,定损单具有不确定性,当属意向性协议。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求赔偿维修费,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既如此,就应以恢复该财产的原状为准。纵然有受害人等签字确认的定损价格,亦应允许其存在合理差异。如果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与定损金额存在显著差异,法院应当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保险定损单只是对车辆损失的预估。而车辆维修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事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车辆的损失到底有多大,还需维修完毕后才能确定。所以,对于受损车辆,只要实际维修费用与定损金额之间的差异在合理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按照实际维修费用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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