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的治安行政拘留处罚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第10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12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21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留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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