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外一方借款,在离婚时必须还款
发布日期:2014-11-02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8月,武汉青山的李三强与赵小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紧追时代潮流,经济上实行AA制,家庭生活的所有开支由双方平均承担。2010年12月,李三强要创业,开网络公司,因资金不足,向赵小英提出要8万元。因为双方一直实行AA制,所以赵小英要求李三强写借条。李三强急着用钱,就写了一张借条,答应这8万元会在两年之内还给赵小英,于是赵小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了8万元到李三强招商银行的账户。2013年12月,因李三强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但在协议中赵小英忘记提及该笔借款。离婚后,赵小英多次要求李三强返还借款,但李三强却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偿还该笔借款。无奈赵小英只好诉诸于法律。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点:一是婚后李三强与赵小英为分别财产制,即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财产之间并未发生混同;二是该借条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借款有效。
本律师让当事人(女方)提供了婚后财产消费支出清单、借条、银行转帐记录、相关录音等一系列证据予以证明。
案件经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三强与赵小英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三强所写的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故法院支持赵小英的诉讼请求,判决李三强返还借款8万元。
法律依据: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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