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成功驳回债权人诉请
发布日期:2014-11-06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钟耀凤律师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要求深圳市恩某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某对该债务承担责任,认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资产存在混同。吴某并以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扰乱股东陈某的生活,三番四次胡乱诉讼以毁损陈某的名誉,导致陈某不堪其扰,恳请律师能够帮他解决此人此案。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钟耀凤律师接受陈某委托,对案件材料经过扎实研究,并与陈某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后积极应诉,并在法庭上狠狠地驳斥了吴某对其胡搅蛮缠行为的种种狡辩歪理。同时,钟耀凤律师严正警告吴某不要胡乱诉讼毁损陈某名誉,扰乱陈某生活,否则将初犯刑事罪行!
代理人认为,被告陈某作为深圳恩某公司的股东,与该公司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未出现法定事由,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提供的相关银行记录仅能证明被告陈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部分职务行为,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陈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故,原告吴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完全支持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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