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吵架烧死邻居 失火、放火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14-11-18 作者:惠友波律师
吵架放火致2人死亡
李某和曹某承租了北京海淀区西直门附近的一个群租房,该群租房使用面积107平米,被隔断成10间分别出租,共住10余人。检方指控,2013年12月28日2时许,李某和曹某发生争执,李用打火机点燃床单一角,曹未及时制止。火势扩大后,二人采取措施扑救,但没能控制火势。住在9号房的岳某和伊某被困卫生间,因一氧化碳中毒当场死亡。
检方认为,李某在明知群租房内住有多人,且平时供水水压低的情况下,仍企图点火发泄自己的愤怒,这本身就是不顾他人安危,行为涉嫌放火罪;曹某在有能力制止情况下未制止,构成失火罪。
放火、失火有何区别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两种罪名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在主观上,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某明知群租房内人员拥挤,床单易燃,但仍然点火泄愤,对公共安全不管不问,放任火灾的发生,如果其放火罪被认定成立,那么将会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曹某在李某点火之初就能以雷霆之势将火熄灭,但因疏忽大意他没有如此做,所以如果其失火罪成立,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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