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头换走投影仪 员工"偷龙换凤"触刑
北京一科技公司员工于善春借职务之便,勾结无业人员王孝忠,用装有砖头的纸箱以“偷龙转凤”的伎俩从快运员手中骗走货物。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善春犯诈骗罪、票据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王孝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今年28岁的于善春是一名山东人,大专文化。2004年,于善春在中关村找到了一份工作。当36岁的黑龙江人王孝忠得知于善春是一科技公司的员工时,就让其盯着公司的发货情况,寻找机会把货物调包,事成后钱平分,于善春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就同意了。
2004年2月26号,某快运公司员工到于善春所在的科技公司,将所发出的6箱装有投影仪的货装上车,准备发送给客户。于善春得知这个消息,立即通知王孝忠让他带上事先准备好的两箱砖头来公司。20分钟后,王孝忠给快运打电话称货物发错了2件,需要进行调换,快运员信以为真。于善春和王孝忠随即赶到时代网络大厦,王孝忠将装有砖头的两个纸箱装上货车,把有两个三洋牌的投影仪的纸箱换下车,并拉回他的的住处。随后,二人把这两台调包投影仪变卖所得人民币27000元挥霍。
尝到甜头的于善春并没有收手,在2005年4月—11月期间诈骗、盗窃数起。他用以废弃的转帐支票骗取4台东芝M30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3200元。用同样手段,他还骗取6台VG900型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6920元。他又在沈阳伪造他人身份证冒领某公司发送的一台理光JP-3800速印机,价值人民币32100元。此外,他又分别在中关村附近三家公司进行入室盗窃,盗取各种电脑器械共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2005年11月15日,于善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善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于善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好,对于善春依法从轻处罚。而王孝忠则犯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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