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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14-11-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概述:
被告人许某某,男,上海市人,系南京某高校五年级在读学生。20125月的一天,许某某与同学杨某、女友应某一起来苏州游玩。凌晨,三人至金阊区阊胥路肯德基门口,因怀疑被害人胡某、马某调戏其女朋友,遂用拳头对被害人胡某、马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胡某上颌窦前壁骨折。经法医鉴定,胡某已构成人体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其母亲及杨某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万元。201212月,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许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柏建稼律师在开庭前三日,接受许某母亲委托,作为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
许某的家庭情况及其母亲的愿望:
许某为家庭中的独子,其父长期瘫痪在床,其母身体也不好,并已退休,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为供被告人读书,全家人节衣缩食。案发时,许某已是大五的学生,即将面临毕业。如许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必将其除名,其将不能大学毕业,无法取得大学学历。其母亲希望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能对许某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工作:
柏建稼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一方面立即与承办法官沟通,要求推迟开庭时间;另一方面,及时同胡某母亲一起想办法取得了三份重要资料:1、居委会对其家庭情况及胡某平时表现的情况证明;2、胡某学校对胡某平时一贯表现的证明及如胡某免予刑事处罚同意继续保留学籍的态度;3、被害人杨某的谅解书及同意对胡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态度。
律师将取得的三份资料及时交至法院,并庭前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院,事先与承办法官沟通,取得承办法官的同情与理解。
柏建稼律师的辩护观点:1、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不深,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从述,有自首表现;3、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全面赔偿,其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其本人的身份及家庭情况特殊。综合上述情况,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某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20121119,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以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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